法制晚報訊(記者 王曉飛)身為良子足療京糧大廈店經理的史某,強姦手下女技師。今天上午記者獲悉,北京市三中院終審以強姦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。
  現年33歲的史某案發前是良子足療店京糧大廈店的經理。來自四川的19歲女技師曾某則是史某所在京糧大廈店的女技師。
  2013年7月11日下午5時30分許,史某在朝陽區雙井京糧大廈良子足療店V2房間內,強行與曾某發生性關係,後史某被公安民警抓獲。
  在一審庭審中,史某的辯護人當庭提交了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相關視頻、號碼為522的工號號牌、消費單和消費小票及相關照片等材料。
  對於史某的辯護人提交的材料,一審法院認為來源合法、內容客觀,但其反映的均是事發之後的相關情況,不能證明被害人曾某與史某是自願發生性關係,故不予採信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史某無視國法,違背婦女意志,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,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,遂以強姦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,並責令其賠償曾某經濟損失1500餘元。
  史某認為,曾某的陳述與證據存在矛盾,一審判決只依據曾某陳述作出,沒有其他證據佐證,故屬於“認定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”。
  於是,他提出上訴,稱自己不構成強姦罪,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  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,曾某的陳述與證人證言以及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、法醫物證鑒定書等證據相互印證,綜合審查被害人陳述和本案其他間接證據,可以認定本案事實,史某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採納。
  最終,三中院裁定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良子足療店經理 強姦技師 被判刑3年6個月 賠償被害人1500餘元 被告人不承認強姦 一審後上訴 法院終審維持原判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n45lnguz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